甘肃煤田地质局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时间:2010-07-12 00:00:00 浏览次数:0
甘肃煤田地质局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增强职工队伍素质,提高职工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培养更多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和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各单位。
第三条 教育培训坚持按需培训,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绩优者优训、优训者优用的原则。把职工的培训经历、学习表现和培训考核结果作为本人考核评优、任用考察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工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法律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职工个人在职学历教育、注册(职业)资格培训考试、职称培训考试、技术等级培训考试等。
第五条 教育培训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外部培训,即职工参加社会培训机构(含高校)组织的各种管理或技术业务培训;二是单位内部培训;三是职工继续教育。
第六条 教育培训按培训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
1、对学徒及其它新接收录用人员进行的上岗前培训;
2、对职工进行的在岗培训、转岗培训、晋升培训以及继续教育等;
3、职工个人业余自学教育及培训;
4、工会组织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
第四章 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教育培训的主要管理机构为局及局属各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培训需求的预测、培训计划、方案的拟定、培训的组织和实施,培训效果的评估以及各类证书真伪的审查等。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的组织管理机构为局工会及各基层工会。
第八条 教育培训的主要监督机构为局及局属各单位的财务资产部门、局工会及各基层工会,主要负责提取和支付培训费用、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费用、监督检查培训费用、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费用的落实及使用情况、支付奖学金和一次性奖励等。
第五章 培训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局每年制定的职工年度培训计划来安排当年的培训工作。如果在计划外要追加培训项目,须报局劳动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十条 新接收人员的岗前培训一般在新人到岗后一周内进行,由各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对其进行基础知识培训,主要是单位沿革、主要规章制度、机构人员、产业及经济现状等;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质量安全方面的培训;具体接收部门根据工作岗位对其进行基础专业技术培训。上述培训内容有些可集中在一起进行。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每年局劳动人事处负责组织全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局财务资产处负责组织全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培训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劳动人事部门协助配合并监督培训过程及结果。跨部门的内部培训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内容,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门具体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三条 组织外部培训必须经主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外派人员名单由选派部门的负责人、主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共同商定后报单位人事部门备案,人事部门根据培训文件开出《外派培训通知单》,外派人员根据通知单办理培训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外部业务培训,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外部管理培训。外部培训主要采取脱产、半脱产方式。
第十五条 作为一种特殊的培训方式,局各级工会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其中,局工会每两年要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一次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活动费用主要由局工会承担,不足部分将由局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补助一部分。
第六章 主要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初局属各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培训需求和培训费用预算,拟定当年的《培训需求报告》及培训费用预算,报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培训需求报告》和培训费用预算上报局劳动人事处。
第十七条 每年初局劳动人事处综合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各单位上报的当年《培训需求报告》和培训费用预算,拟定全局的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和培训费用预算,报送局相关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下发职工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 全局各单位按照局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当年的培训工作。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检查、跟踪本单位各项培训的实施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修正和调整,并将修正和调整情况上报局劳动人事处。局劳动人事处负责检查、跟踪局属各单位及局机关的培训计划实施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局劳动人事处还要在局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下,组织一些局机关及全局性的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每项培训结束后,要对参培人员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要记录在案。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填写《员工参加培训记录表》、《各类培训实施记录》以及《培训情况反馈表》,交给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单位人事部门每年底要据此写出当年的培训情况评估报告,并将上述表格和培训情况评估报告呈报队主要领导和局劳动人事处。局劳动人事处在对当年的所有培训项目的效果进行调查评估后,每年底也要写出全局培训情况评估报告呈报局主要领导。评估报告将作为第二年安排培训项目和下拨培训经费补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每年局劳动人事处将会同局财务资产处一起分析各单位培训项目的优劣及培训费用预算情况,对当年培训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但确实无力负担全部培训费用的单位提议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并拿出具体补助方案。补助方案经局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从局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划拔。
第七章 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必须听从单位的培训安排,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的,要向组织培训的部门请假。培训期间,必须服从管理,遵守培训纪律,认真听课、认真记录笔记、认真对待培训考核。培训合格者,工资照发,不合格者,扣发岗位工资的10%。若是培训时间在1个月及以上的外派脱产培训人员,培训不合格者还将返还单位出资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二条 外派培训人员所在部门及其本人应提前安排好外出培训期间的工作,不能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结束培训后外派培训人员有义务向本单位其他职工传授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承担起单位安排的这方面内部培训任务。
第二十三条 外派脱产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含6 个月),工资、奖金全额发放,超过6个月的,只发工资,不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出资,脱产培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含1年)的职工,学习期间表现优异的(即模范遵守培训纪律,学习成绩全部为良好以上,且优秀占到60%以上),每学期可获得局发放的奖学金1000元。
第二十五条 单位出资的外派脱产培训人员,凡培训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含1 个月),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培训合同或培训协议书,承诺履行一定的服务期限。对未履行完服务期限就离开单位的职工(不含领导调职或落聘后调离的情况),将因违约要补偿单位出资的培训费用。服务期限如下:
1、脱产培训6个月以内的,服务期1年;
2、脱产培训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服务期2年;
3、脱产培训1年以上,不足3年的,服务期4年;
4、脱产培训3年以上,不足4年的,服务期6年;
5、脱产培训4年以上的,服务期8年。
多次培训的,分别计算后加总。
第二十六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出资去参加专门机构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职工取得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必须无偿提供给局及所在单位使用,不得外借他人和外单位使用。
第二十七条 积极鼓励职工考取单位所需的各类国家注册(职业)资格,发生的费用所在单位将全额报销,同时,局还将对考取者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民币。每考取一个注册(职业)资格就获得一次报销和奖励的机会。职工取得的国家注册(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无偿提供给局及所在单位使用,不得外借给他人和外单位使用。
第二十八条 鼓励职工参加高一级专业职称考试和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对考试合格取得资格的人员,所在单位将报销一定比例的费用。职工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工人技术等级证书要优先提供给局及所在单位无偿使用。
第二十九条 职工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不得影响本职工作。如有影响,则必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名参加。单位同意上学的,其占用工作时间去集中学习和考试的,不扣工资、奖金。对完成学历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职工,所在单位将区别不同情况报销一定比例的学杂费。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审查学历资格的真伪,对未经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将不予承认,财务部门不报销相关费用。职工的学历证书要优先提供给局及所在单位无偿使用。
第八章 费用的提取及使用
第三十条 局财务资产处每年按国家规定从预算中提取局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标准为上年度全局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5%;局属各单位财务资产部门每年按有关规定从单位自有资金中提取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标准为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5%。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当年结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职工培训、职工业余教育、奖学金发放、奖励考取注册资格人员以及补助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组织的培训项目,主要由各单位自己负担培训费用。对个别无力全部负担培训费用的单位,如果培训项目选择的好,是单位发展迫切需要的,且培训效果也可预见,经局研究,可由局适当补助一部分经费,从局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付。
第九章 费用报销和补偿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不包括外派脱产培训人员中培训不合格者)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所发生的费用,经劳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全额报销。
第三十三条 在职职工完成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报销100%学杂费,完成本科学历教育的报销80%学杂费,完成专科在职学历教育的报销50%学杂费。学杂费主要包括:报名费,学费,书本费,资料费,实验费,实习费等。
第三十四条 职工考取单位所需的国家注册(职业)资格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比如报名费、书本费、培训费 、考试费、外出培训、考试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将全部由所在单位报销。若职工是反复考取几次才取得了注册资格,则只报销其第一次考试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三十五条 职工参加专业职称考试和工人技术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者(至少达到省上合格标准)所发生的报名费、书本费、培训费、考试费、异地培训、考试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由所在单位报销60%。若职工是考取几次才成绩合格的,则只报销考试合格那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考取了特种作业资格证书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比如报名费、书本费、培训费 、考试费、异地培训、考试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全部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三十七条 单位出资的外派脱产培训人员,未履行完服务期限就离开单位的 (不含领导调职、单位解聘或职工落聘后调离的情况),将补偿单位出资的培训费用。该补偿费用回收后用于增加教育培训经费。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违约补偿金=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1-已服务年限÷规定服务年限);
其中,培训费用主要指单位支付的学杂费,公派出国、异地培训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劳动人事处会同局财务资产处执行和解释,从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今后如遇国家或省上出台有关政策,以国家或省上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