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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局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度》等十二项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2-11-06 14:22:44 浏览次数:0

  关于印发《局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度》等十二项制度的通知

  各队、所、院党委,局机关各处室、机关党总支:

  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关于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文件精神,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巩固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根据国土资厅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央四个长效机制文件的实施意见》要求和甘国土资党组发(2007)26号文的精神,制定下发我局《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度》等十二项制度。抓好中央长效机制文件精神和十二项制度的学习落实,是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成果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客观需要。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学习落实中央四个长效机制文件精神和十二项制度作为推动基层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坚持在推进工作创新中抓好落实,在抓好落实的过程中推进创新,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促进人,确保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使党的先进性建设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附件:《局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度》等十二项制度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 党建 制度 通知

  抄送:局领导。

  甘肃煤田地质局办公室 2007年8月14日印发

  局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制,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党委对所属队、所、院和局机关的党建工作负总责,党委书记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

  第三条 党建工作要列入党委会议的重要议事日程。局党委每半年听取一次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要问题,督促基层完成党建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局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制定本单位基层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领导和指导基层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

  第五条 局党委要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及时整顿软弱涣散、不发挥作用的基层党组织,并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局党委要不断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力。

  第七条 局党委要结合基层党建工作实际,确定重点课题,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问题。

  第八条 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各自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特别要在党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和单位建立联系点。要经常深入联系点具体指导,努力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以点上经验推动面上工作。

  第九条 局党委要根据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适时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第十条 要把宣传党的先进性及先进性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党的光辉历史和新形势下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及时推广、介绍基层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浓厚氛围。

  第十一条 局党委要采取督查、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局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局党委中心组学习,重新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中心学习组是局领导干部定期集中学习理论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是提高领导干部理论素质、政策水平,加强局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需要,也是指导和带动全机关全系统政治理论学习的关键环节。

  第三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的主要任务:

  1、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局领导班子成员的理论素养,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做到从政治上正确判断形势和把握大局,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深入研讨新时期地勘行业改革发展动态、面临的主要任务、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正确解决各种新矛盾新问题的措施办法,探讨新的工作思路,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本职工作的理论分析、宏观指导的能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3、促进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进领导班子团结,加强世界观改造,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条 局中心组成员为局党委成员及其他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局机关各处室和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中心组学习由局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书记或副书记都不能参加时,委托其他局党委成员主持。

  第五条 中心组学习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着眼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要立足于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有较高的起点和较深的层次。

  第六条 中心组学习的方法,主要是在自学和集中学习规定篇目和文件的基础上研讨问题。要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的重大工作部署,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及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多种经营工作中的重要课题,确定学习重点和专题,紧紧抓住带有全局性的问题和矛盾进行深入的理论研讨,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取得共识,力求做到学懂理论、弄通问题、提高认识、指导工作。

  第七条 注重理论知识的积累。中心组成员要有专用的学习笔记本,比较规范、系统地做好学习笔记。每位成员力求每年结合工作实际和研讨的专题,撰写一篇有实际调研内容、有一定理论深度、对工作有指导价值的理论文章。

  第八条 中心组要充分发挥对机关干部理论学习的带动作用,在举行学习交流、理论研讨、学习辅导等重要活动时,视具体内容可扩大参加范围。

  第九条 中心组根据中央和省委规定的理论学习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学习计划或具体的学习安排。每次学习前,要提出学习的重点和讨论专题,提前通知参加的成员,并提供有关的学习材料。学习的具体服务工作,由局机关党总支和党委工作部共同负责。

  第十条 中心组建立学习记录制度,由局机关总支负责记录每次学习参加人员情况、学习篇目、讨论专题和发言要点等内容,年终汇总学习记录情况报告国土厅机关党委和省直机关工委。

  第十一条 中心组建立考勤制度,每次学习要对参加人员进行考勤登记,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要向学习主持人请假。缺席者要通过一定的自学方式进行补课。学习前要安排好工作,减少学习中的干扰。

  第十二条 每半年要对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平时学习考核登记的基础上,年终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有考勤登记、学习记录、查看学习笔记和撰写的理论文章等。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局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自行废除。

 

 

 

  党员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党员素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员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是:系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形势任务、国情;学习中央及省委、省国土厅党组及局党委会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等。

  第三条 在党员中开展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的学习教育,社会主义信念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纪律和反腐倡廉教育等。

  第四条 在党员中开展知识更新和岗位技能的学习培训。坚持学习市场经济、政治、历史、法律、科技和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等,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业务技能,不断丰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业务能力水平,把党员培养成业务工作中的骨干。

  第五条 按照党员教育全覆盖的原则,学习培训的对象包括全局各级党组织所属的所有党员。

  第六条 采取分散学习与集中学习、请进来与走出去、学习研讨与实地考察、独立思考与互相交流、在职自学与脱产培训、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分类培训与普遍轮训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学习会、报告会、党课、辅导讲座、专题培训、座谈研讨、理论宣讲、调查研究、参观考察、电化教育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党员学习培训。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学习培训的组织领导。党委工作部和局机关党总支要把党员学习培训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八条 党员干部必须参加组织安排的各类培训班学习,培训学习的鉴定意见应作为党员考核、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党支部对党员参加各类形式的培训学习活动,要严格进行考核记载。

  第九条 加强对各支部和党员自学情况的督促、检查,不断加大指导力度,党委每半年通报一次学习情况。

 

 

  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 为使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内民主生活会按党委和党支部两个层次进行。党支部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委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上半年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七月底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翌年一月底前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三条 党委委员要坚持过好党委和党支部的双重民主生活会。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可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和党支部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它重要问题。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应坚持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紧密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要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六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五天上报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组织派人参加。各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日期及议题应提前三天报告党委,以便党委派人参加。

  第七条 为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按照有关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确定中心议题。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要求,联系本单位的实际和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的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广泛征求意见。党委或委托纪检部门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个别谈心、以及民主评议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汇总意见反馈党员个人。党支部可委托纪检、组织委员通过个别谈心或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三)发出会议通知。党委或党支部应提前将确定的会期报告上级党组织,并及时通知到有关人员,做好开会准备。

  (四)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要根据议题,对照《党章》、《准则》及上级组织的要求,认真做好个人发言准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事先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五)学习上级有关文件。

  (六)通报党内外群众意见。

  (七)党委、党支部委员、党员发言,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党支部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八)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并研究会议上提出的能当场解决的问题。

  (九)参加会议的上级组织领导或代表讲话。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分别由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主持人要说明本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九条 对于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在民主生活会后的一个月内制定好整改措施,并由分管领导干部具体负责落实,主要领导加强检查督促。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需上级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报告。

  第十条 党委和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情况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第十一条 采取适当的方式,将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向党内外群众反馈,以便得到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实行考勤考核制度。对到会者要进行签到登记,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必须向主持人请假。对于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参加民主生活会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党委和党支部的领导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改进自己的工作,不允许对提意见者实施打击报复,违者要按照党的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要求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日常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做出客观的评价,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为目标,以加强作风建设为重点,围绕理想信念、根本宗旨、组织纪律、转变作风、发挥作用等方面进行评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党性原则,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充满信心。

  (二)是否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大局观念,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为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是否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多种经营工作中尽职尽责、任劳任怨、无私奉献,在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否能按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

  (四)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他人,关心集体,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和合作精神,能团结与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同志一道工作,带领群众一道前进。

  (五)是否切实执行党的决议,严守纪律和法律,做到令行禁止。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各党支部组织实施,一般在每年年底进行一次。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程序:

  (一)学习动员。组织党员学习党章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参与评议,讲求实效。

  (二)自我评价。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做出党性分析,明确努力方向,并对是否合格自我认定。每名党员都要写出书面自我评价材料,在支部大会上交流并交党支部审定。

  (三)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党支部要做好组织生活会的准备工作,明确会议议题,提前做好安排。组织生活会上每个党员都要畅所欲言,充分发扬党内民主。

  (四)民主测评。在开好组织生活会的基础上,组织党员相互评议,根据群众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对每个党员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分为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率一般不超过党员数的15%。

  (五)组织评定。党支部在自评、互评的基础上对每名党员的表现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实事求是的鉴定,并进行文字记载。最后将鉴定结果向党员本人反馈,征得党员本人认可后签字。如党员本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口头或书面向党支部提出,党支部可以进行复议。

  第六条 要针对评议中反映的问题和不足,党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采取什么措施、在什么期限改正等具体内容的整改意见,并切实落实。

  第七条 对于在评议中被认为有少数表现较差、问题较多的党员,党支部要进行戒勉谈话。如确实发现不合格党员,党支部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离退休党员只参加学习和评议,不进行评价。流动党员要按规定参加评议,确实无法参加的,经党支部批准可以不参加,但必须向组织递交思想汇报书面材料。

 

 

  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支部必须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要求,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每一名党员都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党的组织生活主要依托党支部、党小组开展活动。主要形式有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党员思想汇报、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活动、评选先进党员和党组织等。

  第四条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全体党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以吸收非党内人士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大会由党支部委员会召集,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如果党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也可委托党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党支部委员会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并将支部党员大会的内容通知全体党员。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选举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处理违犯纪律的党员等重要问题,都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按一定的组织程序做出决议或决定。做出决议或决定后,应按照党章的规定,报请上级党组织审定。

  第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紧急事情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由支委成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吸收党员行政领导列席参加。党支部书记应与有关委员商定好党支部会议内容、召开的方法以及应注意的问题,并事先通知所有党支部委员做好准备。党支部委员会主要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分析党员队伍状况,制定党员教育计划,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党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主持,党小组全体党员参加。党小组会主要讨论贯彻党组织决议的措施,检查自身学习、思想及工作情况,研究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及发展新党员事宜。具体内容应当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近一个时期的具体任务,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党员思想汇报,是党员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加强联系、沟通,求得帮助指导的一种方式。党员每季度至少要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汇报。因外出或病、事假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汇报的党员,事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说明情况。

  第八条 结合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党支部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九条 主题党日活动一般每半年开展一次。可以组织党员参观有教育意义的展览,观看有教育意义的电影录像,到革命教育基地学习考察;可以用多媒体、网络开展电化教育活动,组织有意义的文化娱乐等活动。基层党组织要根据形势任务需要,适时拟定主题党日活动方案,报上级党组织审定后组织开展。

  第十条 党委工作部和机关党总支要定期对组织生活内容作出安排,并经常指导、检查和帮助各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党支部委员会对组织生活事先要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并通知到每一名党员。每次组织生活要做到主题明确,目的清楚,针对性强。每次组织生活要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建立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考勤和考核制度,并作为评议党员、评选优秀党员和先进党组织的重要依据之一。

 

 

  党委成员党建联系点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关于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个党委成员都要结合分管工作,确定1-2个基层支部作为自己的党建工作联系点。

  第三条 党委成员每年至少要深入联系点3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天。

  第四条 党委成员深入联系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1、及时掌握了解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群众的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党员干部的廉政、勤政建设。

  3、及时发现和总结基层党建工作的先进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4、根据上级领导单位和党委的安排,抓好专题调查研究。每人每年至少拿出1篇党建工作理论调研文章。

  第五条 党委要对班子成员深入联系点情况进行检查,并把检查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第一条 为了密切联系群众,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做出贡献,根据《关于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成员和党员要建立分工联系群众责任制,党委成员要建立群众联系点,党员要有自己的联系人。定期或不定期的到联系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群众对党委成员和党员个人的监督。特别要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党员自定或由所在党支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联系1-2名群众。有帮扶能力的党员要与困难群众结成帮扶对子,既要立足于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又要帮助他们树立信心,提高工作技能,自强自立。

  第四条 党员要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以服务群众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推行党员承诺,有条件的党员每年要承诺为群众办一两件实事。党员还要积极参加政府或社会团体组织的扶贫、支教、保护环境和关心下一代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积极参加帮助生活困难群众的捐助活动。

  第五条 党员干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局领导每年至少要有1个月时间,各基层处级领导干部和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有1-2个月的时间,深入联系点和基层单位调研,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要把调研成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充分尊重和维护群众权益。

  第六条 党员干部要对来信来访的群众热情接待,能办理的及时办理,受客观条件暂时不能办理的,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

  第七条 通过公开设置意见箱、热线电话和举报电话,利用电子政务等信息网络手段,畅通群众表达意愿渠道,方便群众反映情况、发表意见。对涉及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要及时反馈意见。

  第八条 党员要将自己联系群众的情况认真记录,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情况。党组织要对党员联系群众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广泛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并把党员联系群众工作作为年终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内容。

 

 

  党内谈心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沟通,促进交流,融洽党员、党群关系,增进团结和谐,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工作部和局机关党总支结合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每年组织党员开展谈心活动,使谈心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条 谈心内容主要围绕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促进交流。

  第四条 谈心对象主要分为四个方面: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与所分管部门负责人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谈心。

  第五条 谈心活动要普遍开展。党员要主动与困难群众、离退休职工、对自己有意见的人和先进模范谈心交心,通过谈心活动找差距、明责任、定方向、增动力。每位党员每年主动发起谈心不少于4人次。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开展谈心活动,每月与党员、群众谈心不少于2次,每年与分管处室以及联系点支部的党员、群众普遍谈心不少于1次。

  第七条 谈心双方要端正态度,做到与人为善,坦诚相见,以利于沟通思想,增强团结,形成共识。

  第八条 谈心活动要突出一个“真”字,即讲真话,动真情,亮真心。同时要做到五个必谈:一是工作成绩相对突出的必谈,及时告诫提醒,保持清醒头脑,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二是工作有失误和相对落后的必谈,帮助分析原因,制定措施,振作精神,积极改进;三是工作生活困难的必谈,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使其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四是有矛盾磨擦的必谈,消除成见,沟通思想,增进团结;五是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必谈,指出问题症结,进行教育引导,防止矛盾扩大化。

  第九条 党员谈心,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谈心活动,所在党组织要有记载,并进行年度考评。

 

 

  党内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增强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要情况是党内的重要部署、重要决策、重要问题和情况。

  第四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是全体党员;党内重要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党员大会或上级党组织。

  第五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内容:

  (一)党务工作方面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3、局党委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

  4、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

  5、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组织人事方面

  1、公开录用、招聘干部,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以及调整、任免干部情况;

  2、对党员干部实施奖励和惩诫的情况;

  3、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三)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方面

  1、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部署,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的执行情况;

  2、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3、重要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

  4、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其他应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 涉及党员干部和党组织重大利益或对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通报制度,党委要充分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第七条 党委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第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免于通报

  (一) 属于党内秘密的;

  (二) 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酝酿、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通报后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五)其他免于通报和报告的情况。

  第十条 通报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公开栏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党内重要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党委每年以通报会形式向局、队、所、院党内离退休老干部通报年度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局党委工作部和局机关党总支要在每年年底前对本年度党内情况通报和报告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各党组织、全体党员进行通报,向上级党委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 本工作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如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基本方针,坚持入党必须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员发展对象的条件为: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四条 提出入党申请必须自愿。党支部不能采取动员的方式要求本人提出入党申请。

  第五条 申请入党的方式:申请入党者向党支部递交手写书面申请报告。入党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政治信念和入党的动机以及在这些方面思想演变的过程;(2)本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写自己成长的经历、政治历史问题,受过何种奖励和处分,以及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包括优缺点(可单独写并附于申请书后);(3)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等;(4)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申请者必须本着对党忠诚的态度,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报告自己的真实情况,不能隐瞒,更不允许伪造。

  第六条 入党申请书一般应由本人亲自书写。年龄较大,经历较多的同志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后,最好能写一份自传交给党组织。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在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应不定期的向党支部递交思想汇报材料,向党组织汇报本人对党的认识和思想发展情况。

  第八条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一)党支部召开支委会提名发展对象。

  (二)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家庭主要成员的历史背景、政治面貌、工作单位以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并把外调情况上报上级党组织。

  (三)党支部确定或由党员自愿,由2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四)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五)将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应经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的形式主要为参加党课教育、参加培训、组织谈话、定期思想汇报等。

  (六)召开全体党员和积极分子参加的党支部大会,大会有关程序有:党支部介绍发展对象情况和汇报考察培养情况;由发展对象本人宣读《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介绍情况;党员进行评议;到会正式党员举手表决;宣读党支部吸收发展对象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决议。

  (七)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上报发展党员的书面报告。

  (八)上级党委安排党委委员同新发展党员谈话,并填写谈话意见。

  (九)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审批。

  第九条 经党委会讨论审批通过后,新发展党员即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并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参加党支部的各项会议和党内活动。

  第十条 预备党员在支部会议后党委审批前要进行公示,便于群众监督和党组织对于发现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预备党员要在党员大会上汇报一年的情况,党支部、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汇报预备党员的有关表现情况,全体正式党员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举手表决。

  第十二条 依据党章规定,预备党员预备期内表现良好,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转正条件,或犯有一定的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预备党员的条件,本人也有决心努力改正的,可以延长预备期,党支部对他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延长预备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如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表现不好,完全丧失预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经党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其不具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应向上级党委及时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流动党员人数不断增多、活动范围不断扩大的新情况,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一是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二是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三是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三条 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党组织接到党员要求流动的申请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对于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的,要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在流动党员外出前,要对其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尤其要进行党性、党纪等方面的教育,要求其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五条 党组织要对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建立临时档案,确定联系人,及时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和地点以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六条 党组织要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第七条 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听取党员汇报,及时详细地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第八条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正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季交纳。党费可以补交,但补交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流动党员要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应定期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预备期满,应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流出地党组织按规定履行转正手续。

  第十二条 党委和党支部建立“流动党员登记簿”、“外出党员联系、汇报登记薄”,对党员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等情况进行详细记载,作为民主评议和考核评比的依据。